时间: 2024-11-20 23:01:40 | 作者: 实验台
版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等各专业工程计价表。结合一年多来的实施情况,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定额工期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以社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测定的。工程质量必须有合理的工期作保证。建筑设计企业对工期另有要求,可对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工期作适当缩减,但工期提前量原则上不可以超过常建(2004)105号文件规定的幅度,并应依规定的费率计算并支付赶工措施费。
凡因实施工程单位责任未按合同工期竣工交付工程,如果实际工期仍提前于定额工期(经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下同),可收取相应的赶工措施费,但应按延误合同工期的天数承担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2/天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如果实际工期未提前于定额工期,则不得收取赶工措施费,并按延误定额工期的天数向建筑设计企业支付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2/天的逾期竣工违约金。
工程定额是以合格工程为基础测定的。若建筑设计企业要求的工程质量为合格以上,应支付工程按质论价费用。计算标准如下:
因施工单位责任,实物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除返工合格,还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扣罚工程款。未实现创优目标承诺的,按工程实际创优等级标准计取工程按质论价费用,并按承诺创优等级标准做相应扣罚。
建设单位在工期、质量方面如有额外要求,应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赶工措施费、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的计取方法,实施工程单位投标报价原则上不得对此两类费用下浮让利。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有关奖罚条款并严格履约,以进一步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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