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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如何为自己维权

时间: 2024-11-02 11:51:30 |   作者: 实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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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如何为自己维权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模式开始转型。技术创新将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新的增长点。创新活动中产生的新技术成果要实现其价值就必须投入实施。应当指出的是,在实施新技术成果前至少应当妥善解决如下法律问题,否则实施取得成功之日,便是法律纠纷出现之时。

  首先,明晰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技术成果的权属直接决定因成果实施所生利益的归属。理论上,成果权属可以有三种情况,即归发明人、归高校、或者发明人与高校共有。发明人和高校间能够最终靠劳动合同或者专门就技术开发订立的合同来决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当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权利归属或者约定不明时,则可依照专利法和合同法中有关权利归属的规定予以确定。

  依照我国法律,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属属于单位。应当指出的是,单位在获得专利权或者因实施职务发明创造而获利之后,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还应当给发明人一定的奖励和报酬。

  其次,确立保护技术成果的模式。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有关技术成果的保护可以有多种模式。最为简单的就是将其作为技术秘密,通过保密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事实上的占有,进而防止他人非法使用该项技术。但是,技术秘密在法律上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效力,即当他人通过合法手段获悉该技术秘密的信息时,技术秘密的原持有人是无权与之对抗的。因此,一些无法通过保密手段加以保护的技术,如某些产品必须投放市场,则只可以通过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加以保护。专利法保护的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最重要的包含新产品、新方法和产品的新外观。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成果主要有,计算机软件、技术图纸等。要选择恰当的保护模式,将直接影响到后续的保护效果。

  再次,订立技术合同以明确技术成果实施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我国合同法,技术合同分为四类,即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这其中,除技术开发合同仅仅调整技术成果产生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外,其他三类合同均可能涉及技术成果的实施转化。这里,仅以技术转让合同为例说明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依合同法,技术转让合同分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就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言,依法必须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之后才能对抗第三人。否则受让人在向他人主张权利时将遇到法律障碍。对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在订立时应当特别约定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标的的保密义务,同时还应当就技术秘密被第三人公开所引发的后续处理事项作出约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现实中最为常见的技术转让合同,其相关条款也更为复杂。通常,专利实施许可按照专利权人授予专利使用权的排他性强弱,可以划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如果合同中没有就此明确约定,往往被推定为普通实施许可。此外,合同还需就许可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各类因素作出明确约定。以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方式为例,就有各种不同的选择。常见的方式是入门费加提成费的方式。入门费往往是个定数,而提成则可以按照实施技术的规模,比如按产品数量,也有按照产品价格或者利润提成的。现实中采用一次结算的极为罕见。

  在我国合同法中,针对各种技术合同分别就其中必要的相关条款作出了建议性规定。此外,合同中还应当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相应条款,比如如何判断技术资料的交付是否充分、专利权人如何监控实施状况、技术转让方如何对受让方的实施提供帮助,等等。

  总之,技术成果的转化通常是一个市场行为。因此必须准守市场经济中的基本规则。无论哪方当事人都必须抱着诚实守信的态度,按照相关法律所确定的规则行事,否则就一定会导致法律纠纷。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也不可懈怠,应当积极收集证据。即使诉到法院,也必须靠证据说话。依法按照相应的程序行事,留下书面证据,也就不怕日后出现纠纷。在现实中,当一方证据很充分时,纠纷往往就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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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模式开始转型。技术创新将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新的增长点。创新活动中产生的新技术成果要实现其价值就必须投入实施。应当指出的是,在实施新技术成果前至少应当妥善解决如下法律问题,否则实施取得成功之日,便是法律纠纷出现之时。

  首先,明晰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技术成果的权属直接决定因成果实施所生利益的归属。理论上,成果权属可以有三种情况,即归发明人、归高校、或者发明人与高校共有。发明人和高校间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者专门就技术开发订立的合同来决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当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权利归属或者约定不明时,则可依照专利法和合同法中有关权利归属的规定予以确定。

  依照我国法律,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属属于单位。应当指出的是,单位在获得专利权或者因实施职务发明创造而获利之后,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还应当给发明人一定的奖励和报酬。

  其次,确立保护技术成果的模式。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有关技术成果的保护可以有多种模式。最为简单的就是将其作为技术秘密,通过保密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事实上的占有,进而防止他人非法使用该项技术。但是,技术秘密在法律上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效力,即当他人通过合法手段获悉该技术秘密的信息时,技术秘密的原持有人是无权与之对抗的。因此,一些无法通过保密手段加以保护的技术,如某些产品必须投放市场,则只能通过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加以保护。专利法保护的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方法和产品的新外观。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成果主要有,计算机软件、技术图纸等。要选择恰当的保护模式,将直接影响到后续的保护效果。

  再次,订立技术合同以明确技术成果实施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我国合同法,技术合同分为四类,即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这其中,除技术开发合同仅仅调整技术成果产生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外,其他三类合同均可能涉及技术成果的实施转化。这里,仅以技术转让合同为例说明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依合同法,技术转让合同分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就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言,依法必须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之后才能对抗第三人。否则受让人在向他人主张权利时将遇到法律障碍。对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在订立时应当特别约定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标的的保密义务,同时还应当就技术秘密被第三人公开所引发的后续处理事项作出约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现实中最常见的技术转让合同,其相关条款也更复杂。通常,专利实施许可按照专利权人授予专利使用权的排他性强弱,可以划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如果合同中没有就此明确约定,往往被推定为普通实施许可。此外,合同还需就许可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各类因素作出明确约定。以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方式为例,就有各种不同的选择。常见的方式是入门费加提成费的方式。入门费往往是个定数,而提成则可根据实施技术的规模,比如按产品数量,也有按照产品价格或者利润提成的。现实中采用一次结算的极为罕见。

  在我国合同法中,针对各种技术合同分别就其中必要的相关条款作出了建议性规定。此外,合同中还应当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相应条款,比如怎么样来判断技术资料的交付是否充分、专利权人如何监控实施状况、技术转让方如何对受让方的实施提供帮助,等等。

  总之,技术成果的转化通常是一个市场行为。因此必须准守市场经济中的基本规则。无论哪方当事人都必须抱着诚实守信的态度,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所确定的规则行事,否则就一定会导致法律纠纷。若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也不可懈怠,应当积极收集证据。即使诉到法院,也必须靠证据说话。依法按照相应的程序行事,留下书面证据,也就不怕日后出现纠纷。在现实中,当一方证据很充分时,纠纷往往就能够最终靠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