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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困人怎么办?紧急按钮必须正常市区半小时内必须到达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 2024-10-22 18:02:15 |   作者: 通风柜

产品详情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依照国家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依法确定有关部门的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职责并督促和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引导和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电梯应急救援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发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及网格员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隐患排查等功能,实现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全域覆盖。统筹推进无责任主体、无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电梯综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协商决定、基层组织协助推动、政府救助的救济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隐患,协调解决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努力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

  规划、经信、工商、教育、商业、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的相应义务,对电梯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生产、经营、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生产、经营、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依法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开展电梯生产、维护保养服务质量评价活动,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

  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法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一)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该房屋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由其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明确或者指定使用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管理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制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资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报检、安全培训、隐患排查与处置、应急预案管理与演练、考核与奖惩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有效的使用登记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等规定的标志、标识,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单位实施救援;

  (四)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六)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监督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选择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时,应当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或者征询业主代表意见;

  (七)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合同应当包括维护保养项目、要求和执行标准,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时间频次,故障修理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对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数量,每50台配备1名,不足50台的至少配备1名。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持证的电梯司机;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客流高峰时段应当安排专人值守。

  电梯轿厢装修应当满足使用安全的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的相关安全性能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半年向业主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二)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住宅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先行采取紧急措施,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同时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任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准,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电梯停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切断电梯主电源,将电梯停用的原因、期限和相关处理措施进行公示;停用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电梯正常使用。

  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停用期未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全面维护保养并自行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取得电梯检验检测或型式试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

  (四)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电梯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出厂文件,并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一)明确电梯及曳引机、制动器等重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质量担保期;

  (二)电梯投入使用后,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记录,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

  (三)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机房等建筑结构进行合理的设计,并提出电梯选型的意见。

  建筑设计企业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等要求。载人电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并配备内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标准对电梯的数量、布局、功能等进行审查,保证电梯使用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满足记录事故、故障、维护保养情况与应急救援的需要。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为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配置、加装提供技术支持。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

  本办法实施前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未加装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应当在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前加装。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和服务内容。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其他电气元器件等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应当将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施工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编号、施工地点、施工的电梯数量及其主要参数和制造单位等信息,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电梯的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的电梯制造许可资格的,使用单位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或修理;实施改造的,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及时更换其改造电梯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改造质量证明书上标明其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许可证编号等。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并履行相应电梯制造单位的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建设单位在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时,应当同时移交安全技术资料。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及维护保养合同的约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

  3.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电梯维护保养标志,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下次维护保养时间和维护保养情况;

  5.对维护保养过程与结果进行记录并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维护保养结果在轿厢内进行公示;

  7.电梯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年度自行检查,出具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配合电梯使用单位做好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8.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

  (二)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三)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在2个以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2]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电梯检验申请的,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检验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书面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检验信息。

  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电梯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施工、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致使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

  市(州)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分级实施。对学校、幼儿园、公园、医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根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和登记事项时,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不得许可、登记;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逾期未整改的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机构,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按规定上报,并会同安监、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电梯安全信息动态管理系统,记录并及时分析处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安全评估、检验以及监督抽查等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发挥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作用,构建电梯安全信用社会评价体系。 [2]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轿厢内1小时以上的;

  (六)停用电梯未按规定设置停用标志、防护措施和公示相关信息,或未切断电梯主电源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电梯制造单位未明确电梯及曳引机、制动器等重要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质量担保期的;

  (二)电梯改造单位未及时更换其改造电梯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改造质量证明书上标明其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许可证编号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张贴电梯维护保养标志或者维护保养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2]

  近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5月31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有5个亮点。

  一是明晰了电梯使用单位。以往电梯在实际使用中经常面临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导致电梯的使用管理者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清晰,给电梯安全管理带来难度。尤其是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电梯,矛盾更突出。《办法》明确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的主体。《办法》第九条还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分5种情况对电梯使用单位予以了界定。如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该房屋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人;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是厘清了相关主体责任。鉴于目前的规定对各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定不清晰,致使各方矛盾突出,极易造成责任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办法》首次在法规层面厘清了电梯使用安全相关6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制造单位必须明确电梯及其曳引机、制动器等重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质量担保期,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采购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招投标时,招标人应将电梯制造单位信用情况、售后服务能力、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采购和招标的竞争性条件;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要求进行维保,张贴电梯维护保养标志,公布维护保养时间、维护保养情况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

  三是建立了电梯使用安全监管体制。电梯使用安全监管涉及地方政府和质监、建设、房管、公安、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建立综合管理、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办法》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综合管理工作,细化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包括督促业主委员会(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组织和协调住宅小区电梯修理、改造资金筹措方案;二是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四是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五是明确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并合理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六是明确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对财政、规划、经信、工商、教育、商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明确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是完善了责任追究机制。电梯的使用安全运行,必须以严格有效的追责制度为依托。目前对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已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规范,但对于电梯的所有者、使用者、生产者还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办法》对现行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要求使用单位应制定健全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单位法人或者安全代表对由于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应承担责任、制造单位应申明质量保证期等、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在2个以上单位从业等。

  五是构建了应急救援体系。《办法》对应急救援事前、事中、事后均进行明确,构建了以电梯使用单位为主体、以维护保养单位为主力、以消防为补充的“三级”故障应急救援体系。电梯发生故障后,使用单位为第一救援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维保单位为救援的实施责任人,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实施应急救援,在接到故障通知后,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

  7月27日,湖北省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程虹认为,《办法》最大的突破和最务实的地方是明确了电梯的使用单位,也就明确了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

  《办法》共有总则、电梯的安全使用、生产和经营者的责任、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检验测试机构的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板块的内容。其中,关于电梯使用单位和责任主体的确定着墨颇多。

  《办法》规定,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该房屋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用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由其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所有权人明确或者指定使用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管理责任。

  此外,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的,该电梯不得使用。 [4]

  8月10日上午,荆州市政府在晶葳国际大酒店召开贯彻《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推进工作会议,对《办法》出台背景和重点条文进行了宣讲解读,对宣贯落实《办法》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荆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守卫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省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专亲临荆州会场对《办法》进行了专题宣贯解读。市质兴办主任、市质监局局长周宏智,市安委办主任、市安监局局长陈观鑫,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及质兴办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安监、质监、建设、房产、公安、规划、经信、工商、教体、商务、文旅等部门分管领导;中心城区部分电梯重点使用单位、物业公司和维保单位;市质监系统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宣贯受众达150余人,现场发放《办法》单行本200余本。

  市质兴办主任周宏智首先宣读了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传贯彻《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沙市区政府、市房管局、万达嘉华酒店负责人分别代表政府、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了表态发言。会议还播放了《电梯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宣传教育片。

  省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专作为《办法》的重要起草人之一,介绍了《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办法》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是我省关于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部专门的政府规章。他说,《办法》围绕出现安全问题比较多的电梯使用环节,重点规范电梯使用以及与使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完善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一是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办法》明确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的主体。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二是厘清了相关单位主体责任。《办法》首次在法规层面厘清了电梯生产单位、建设单位、采购单位、销售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的责任和义务。三是建立了电梯使用安全的共同治理监管体制。《办法》明确规定,电梯使用安全监管涉及地方政府和质监、建设、房管、公安、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建立综合管理、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四是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责任到人。《办法》明确规定,该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半年向业主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

  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守卫就全市《办法》宣贯工作提出要求。一是深刻领会,凝聚共识。要加强宣贯,充分利用各种载体进行广泛宣传,深入社区、学校、车站、商场进行宣讲,扩大宣传效果和影响。二是强化责任,有效履职。电梯所有权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和单位法人负总责的原则,做好日常检查,加强基础管理。电梯维保单位要提高责任意识,严格质量程序控制管理,规范维保行为,坚决杜绝低价竞争、挂靠维保、降低维保质量等不良行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理顺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监管等职责,切实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认真实施,强化考核。要按照方案要求推进《办法》在本地区本行业的贯彻实施,着力加强电梯信息化管理建设,加强老旧电梯安全管理,完善电梯应急救援,打好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各地要对《办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指导,确保执行落实到位。要定期对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做督查和通报,督查结果要纳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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