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1-23 03:39:40 | 作者: 产品中心
年呼和浩特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我市培育30家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加强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落实市人民政府要求,深入推动“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培育我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进全市技术转移机构服务能力快速提升,快速推进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区域性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科技局成果管理与转化科依据工作职责起草了《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市科技局成果管理与转化科完成《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8月14日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根据征求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2023年9月28日,市科技局召开局务会进行研究并通过;2023年10月11日印发。
《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共四章,十三条。其中,第一章 总则,主要是目的、服务机构解释等内容;第二章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条件和程序,主要是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绩效评价与政策支持,按照服务业绩考核评价得分对两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划分等级并给予经费支持,加快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培育;第四章 附则。
三、《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所指的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哪些?
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经自治区科技厅、呼和浩特市科技局备案的、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包括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网络站点平台、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公益性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及经自治区科技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为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3.拥有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团队,从业人员中有经过国家技术转移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等级培训的技术经纪人2名以上;
4.执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有规范的服务规程和服务的品质保障措施;
5.有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有较好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主要经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万元;
1.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申报书》(见附件1),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2.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将审查合格的连同推荐文件一起报送成果管理与转化科;
3.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于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备案机构的建议名单;
5.市科技局将拟备案名单在科技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发文公布备案结果。
6.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经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直接申请备案为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再进行评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定期对已备案的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结果给予支持。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按照服务业绩考核评价得分对两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划分等级。一级占比15%,二级占比25%,三级一般占比55%,不合格一般占比5%。
对绩效评价一级、二级的服务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经费支持,加快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培育。
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取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格,取消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线网上举报:emsp;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线接诉即办(投诉热线
2023年呼和浩特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我市培育30家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加强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落实市人民政府要求,深入推动“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培育我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进全市技术转移机构服务能力快速提升,快速推进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区域性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科技局成果管理与转化科依据工作职责起草了《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市科技局成果管理与转化科完成《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8月14日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根据征求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2023年9月28日,市科技局召开局务会进行研究并通过;2023年10月11日印发。
《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共四章,十三条。其中,第一章 总则,主要是目的、服务机构解释等内容;第二章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条件和程序,主要是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绩效评价与政策支持,按照服务业绩考核评价得分对两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划分等级并给予经费支持,加快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培育;第四章 附则。
三、《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所指的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哪些?
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经自治区科技厅、呼和浩特市科技局备案的、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包括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网络站点平台、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公益性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及经自治区科技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为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3.拥有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团队,从业人员中有经过国家技术转移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等级培训的技术经纪人2名以上;
4.执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有规范的服务规程和服务的品质保障措施;
5.有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有较好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主要经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万元;
1.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申报书》(见附件1),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2.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将审查合格的连同推荐文件一起报送成果管理与转化科;
3.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于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备案机构的建议名单;
5.市科技局将拟备案名单在科技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发文公布备案结果。
6.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经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直接申请备案为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再进行评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定期对已备案的呼和浩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结果给予支持。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按照服务业绩考核评价得分对两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划分等级。一级占比15%,二级占比25%,三级一般占比55%,不合格一般占比5%。
对绩效评价一级、二级的服务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经费支持,加快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培育。
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取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格,取消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