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金融租赁等要与国家科技金融的政策保持一致,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的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作用,创新科技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使科技型公司能够通过债券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取得金融机构的合作和支持。推动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能力、强度和水平。
12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提出要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这一战略部署聚焦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技术,推动产业升级和生产效率提升。科技创新正在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通过原创性和颠覆性技术突破,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纵观西方科技发达国家的经验,科技创新、新质生产力的形成,离不开资本要素的强力支撑。而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催生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应当是新时期金融部门的重要职责。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更是将科技金融放在金融“五篇大文章”首位,充分体现了中央对科技金融的高度重视和期待。
科技金融是推动技术革命、产业革命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我国十分重视科技金融的建设发展,自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探索科技与金融结合机制,特别是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发布之后,科技和金融结合进入系统化的制度建设和快速发展阶段。2006年2月,原中国银监会印发《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确立金融服务科技的意识,实现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金融管理部门首次对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做出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及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科技金融政策措施,将我国科技金融事业推向新的高度。2014年1月,原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印发《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要求从信贷产品创新、金融组织体系、多元化融资等多个渠道促进科技和金融的深层次结合。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科技创新面临从后发追赶转向高水平自立自强的新挑战,这些都对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深度与广度提出了更高要求。2021 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强调,要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导向和推动下,我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能力日益增强,支持力度持续加大,整体服务水平也有显著提升。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领域,国家相继设立科创板、北交所,深化新三板改革,加快推出科创票据、科创公司债等债券产品,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断拓宽。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显示,2023年度作为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共58家,承销334只债券,合计金额3642.41亿元,较2022年同比增长254.18%。华福证券聚焦新兴产业,在2024年初发行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单公募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多个已投股权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截至2023年底,全国累计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达12950家,与此同时,专精特新企业达到12万余家,创新型中小企业更是超过20万家。根据安永与浙江大学联合发布的《专精特新上市公司创新与发展报告(2023年)》,截至2023年8月31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上市企业共计956家,上市板块以科创板和创业板为主。市值规模方面,专精特新企业整体市值以10亿元-50亿元估值的规模为主,占比约为52.93%。
在间接融资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年末,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2.45万亿元,同比增长21.9%,比同期各项贷款增速高11.8%。获得贷款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1.75万家,获贷率为54.2%,比上年末高0.8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13.64万亿元,同比增长15.3%,比同期各项贷款增速高5.2个百分点。其中,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均超过四成。
科技金融是各类资本通过金融组织、金融市场、金融服务平台等媒介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匹配,推动科技企业加快成长、新兴产业加速扩张的过程。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能力、强度和水平的持续提升,有效地弥补了传统财政资金投入有限以及适配不足的短板。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过去五年,我国科技创新成果丰硕,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成果不断涌现;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从2.1%提高到2.5%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到60%以上。
但从整体上看,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还比较缓慢,高端装备制造、核心芯片技术、生物医药、商业航天、低空经济、量子科学、生命科学、新兴氢能、新材料、创新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仍有待提升。同时,整个社会的创新意识还不够强,创新气氛还不够浓厚,创新积极性还不够高,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一是科技创新体制不够灵活,科研机构与高校、科技型企业之间的合作不够紧密;二是科研创新成果的评估,主要是科研人员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不够完善;三是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还需加强,科技创新成果的国际化水平还要进一步提高;四是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率和推广效果不佳,不利于激发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五是人才储备不足,我国在高级人才数量上与科技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六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强,力度不够,研发成本回收困难等。从科技投入的角度来说,最主要的问题还是金融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渠道存在一定的瓶颈制约。当前在财政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要从根本上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强化科技金融,促进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和科技型企业的高度融合就显得十分重要。
高科技企业的基础研究和开发工作研发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占用时间长,短期内难以筹集,且资金运用伴随较高风险,金融机构往往持犹豫观望态度。因此,国家应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更多优惠政策和税收减免措施,降低投资和创新风险,包括设立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和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企业贷款的利息收入可减免增值税等,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经营成本,提高金融机构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相融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世界各国科技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本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以英国为例,英国科研实力之所以能够长期保持世界一流水平,得益于英国政府不断出台支持企业创新的政策和举措,不断加强以企业为中心的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完善产业发展战略和创新战略。英国政府成立高风险高回报研究机构,增加研究预算和公共资助计划,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资金、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不断向企业聚集,创新生态系统活跃,科技初创环境得到不断改善。加拿大政府的支持力度也不亚于英国。今年伊始,加拿大政府就如何继续加强对研发的支持以及在加拿大创造和维持知识产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Scientific Research &Experimental Development,简称SR&ED)作为加拿大税务局的一项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抵免项目,为加拿大各个行业、各种规模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税收激励。2021年,SR&ED为加拿大两万多家企业提供了约39亿加元的研发支持。政府还承诺对SR&ED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以确保该计划能有效地支持研发使国家受益,并深入挖掘实现其现代化与简化的潜在机会。另外,加拿大政府还考虑通过“专利盒”(Patent Box)政策来为企业通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获取的规定形式的收入提供优惠税率,以激励研发。
要构建科技金融服务风险管控体系,需要金融与发改、财政、科技、工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完善政策体系、优化金融环境,着力解决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评判鉴定标准把握不准确、风险评估能力不足、知识产权保护和估值交易体系有待健全等问题。
一是建立科学的高新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评判鉴定标准。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0日公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对申报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制定了标准,包括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比、研发人员占员工人数的比重、发明专利数、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建设银行在构建科技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方面也进行了诸多尝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科技型企业的评判鉴定标准可以参照细化,便于各金融机构对照执行。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等方面的评判鉴定,要与国际标准对接,鼓励科技型企业赶超国际先进水平。要把第三方评判鉴定机构的收益与创新型企业的效益挂钩,以确保评判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是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企业的征信系统。建成一个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科技型企业在纳税、还贷、履约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掌握科技型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证明,作为科技型企业获取贷款、寻求合作伙伴的依据。科技型企业也要履行自身信息披露、接受市场监督的义务。要把自己的科技创新成果、资金投向与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分享。与此同时,鼓励科技型企业参加信用评级,通过评级,使真正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企业可以凭借其良好的信用更顺利地取得贷款。借此,还可以甄别、打击有骗贷企图的单位或个人,有效规避金融风险。
三是完善知识产权体系。目前,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我国目前取得的省部级重大科技成果,有三分之二左右的成果没有得到专利保护。在20世纪末的15年里,我国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不足3000件,反而将11万多项的发明无偿地“奉献”给了世界各国。此外,知识产权转化渠道不通畅、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地方保护侵权现象严重,知识产权质押的支撑体系还不成熟,知识产权谁来评估、如何质押、如何交易等问题仍不明确,这些都是阻挠金融资本进入科技型企业的障碍。因此,要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坚决杜绝知识产权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发生,让金融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的研发投入获得应有的回报,让盗版侵权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另外,金融机构还应积极寻求与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开展紧密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成新质生产力,共享效益,共担风险,这是一种有效提高研发效率和降低成本与风险的办法。
一是科技型企业要注重开发处在产业价值链高端、科技含量高、具有较高附加值并可望获得较好经济效益的产品。在确定研发项目之前,要会同金融机构进行认真周密的可行性研究,根据市场状况,综合考虑风险、收益和政策目标等多方面因素,精确测算投资回报率,准确把握科技创新项目的实际价值与成果转化的预期效益。
二是期货交易是生产企业规避市场风险的有效方法之一,作为金融衍生品在经济活动中被广泛应用。要把期货交易的模式引入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的效益预期,让更多的社会资源,相关的机构和个人投资科技型企业,让科技型企业没有后顾之忧,全身心投入科研创新的工作中去。
三是保险机构在科技型企业信用评级提升过程中,也可以发挥其积极作用。在掌握科技型企业的征信信息、高新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评估结果的基础上,保险机构可以利用自身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创新型企业量身定制风险管理方案,并提供风险咨询和评估服务。此外,保险机构还可以为创新企业提供信用增级服务,从而使其在获得融资或开展业务时更具竞争优势,进而提升信用评级。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23〕7号),保险机构要积极落实监管要求,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拓宽风险减量服务领域,扩展服务内容,积极协助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监测预警等工作。
进一步全面提高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能力、强度和水平,努力探索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相融合的新渠道
202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文,在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其中,上海市要在国际金融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上再上新台阶,南京市要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杭州市要成为国内现代科创金融体系的实践窗口和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发展的示范基地,合肥市着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和新兴产业聚集地,嘉兴市要争创长三角科技成果转化高地和科创金融一体化服务基地。这一系列举措的推出,无疑可在一些政策工具的创新应用上优先探索科创与金融的融合,更大力度促进金融与科创“双向奔赴”。
监管部门要积极研究建立完善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并购重组政策和实施方案,引导资本等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集聚,促进科技龙头企业快速发展。要落实2023年6月出台的《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方案》,持续完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优化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制度机制;改善科技型上市公司融资环境;适当提高对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重组估值的包容性,支持科技型企业综合运用各类支付工具实施重组等。同时,从充分发挥创投基金的作用入手,努力完善科创投资产业链,探索优化税收等相关政策,从而在科创领域形成更充足的长期资本。重点是畅通创投机构的“募、投、管、退”全链条,拓展创投基金的中长期资金来源,完善IPO、并购交易、协议转让、回购、清算等多元化退出方式。
作为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金融租赁等要与国家科技金融的政策保持一致,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作用,创新科技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使科技型企业能够最终靠债券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获得金融机构的合作和支持。推动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逐步的提升金融支持科学技术创新的能力、强度和水平。一方面,要特别重视发挥股权融资市场的作用,提升直接融资的比重。要注重培育研发实力强、创新突破快以及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并通过提供完备的企业上市服务流程,支持其在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从而加大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该在强化科技金融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那些成长性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能够推动产业升级,具有创新性、战略性特点的科技型企业,要适当降低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简化贷款手续,取缔不合理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收取所谓的顾问费、咨询费等,积极帮助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此外,要加快放贷速度,延长贷款期限,为科技型企业长期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流。基于大多数科技型企业属于轻资产企业,应积极探索建立以知识产权、第三方抵押、无形资产等作为抵押物的评估机制。在担保贷款方面,可以通过担保机构、保险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业担保服务,也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出面担保,与银行共同对申请贷款的科技型企业进行评估,对发展前景较好、增长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贷款优惠政策。还可以探索对科技型集团企业整体授信,或由多家科技型企业联合申请、联合担保、责任共担的集体融资创新模式。此外,对于急需资金的科技型企业,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贷款时,银行应予积极的响应与支持。
令人欣喜的是,一些银行已经在这一方面摸索出好的经验和做法。比如,交通银行针对科技型企业“两高一轻”(高技术、高风险、轻资产)的特点,深度融入科技金融行业生态,打破传统金融服务模式,首创了“四大产品体系+三种场景生态”的“4+3”模式,即推出“科创易贷”“科创易投”“科创易融”“科创易租”四大产品体系,围绕与科创企业紧密相关的产业链、科创圈、科技园,首创“三大场景生态”,该模式有效串联了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使金融服务更加便捷,让银企关系更加和谐,相互陪伴共同成长。
金融机构要引导民营企业把更多的民营资本转向高新技术产业,加大民营经济的高科技含量
民营经济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的高新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的高新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在我国的科学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民间资本都在积极寻求投资的目标,但从实际情况看,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过于狭窄,在生产领域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和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业,其比重在70%左右;在消费领域主要集中在较为低端的住宿餐饮业和批发零售业,其比重也在75%以上,两个领域就集中了将近90%的民间投资,而在现代服务业和科技方面的投入很少。比如,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铁路运输业、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等只占很小的比重。如今,在外部环境复杂多变、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多情况下,民营企业迫切需要有关部门为其把握投资方向。政府部门要统筹国有和民营资本,统一规划,调动两种资本共同创新发展的积极性。要认真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高科技产业进行缜密地梳理和排列,明确奖励措施和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积极作为,努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更多民营资本进入创新领域,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创新高水平质量的发展。
①曾梦宁.发挥金融桥梁作用做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加速器”[J].中国金融家,2023,(12):54-55.
②安永研究院.《专精特新上市公司创新与发展报告(2023年)》[R].浙江: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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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曾梦宁.发挥金融桥梁作用做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加速器”[J].中国金融家,2023,(12):54-55.
⑧李丹.以创新驱动金融与科技“双向奔赴”——访招联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J].中国金融家,2023,(12):4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