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得到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最重要的包含零件清洗过程废弃的有机溶剂、专业清洗剂、保养更换的防冻液等;
2.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最重要的包含废发动机油,废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
3.HW12(染料、涂料废物):最重要的包含废油漆、废漆渣,使用油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5.HW49(其他废物):最重要的包含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如废汽油柴油滤清器、废油桶、废漆桶、废有机溶剂罐、废弃的含油抹布、喷漆车间尾气净化装置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等;
(一)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要求贮存,容器和包装物应当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签。
(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单位,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完成备案,严禁无证经营。(佛山市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集点名单详见二维码)
(三)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等有关要求,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申报危险废物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并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转移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危险废物时,应采取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并遵守国家相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五)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流程中,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
1.未依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有上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并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相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请各企业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将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鼓励社会各界举报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举报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