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于2005年9月39日颁布了95号部长令《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鉴定机构应是“有在经营事物的规模内进行司法鉴别判定所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为何需要这么规定呢?司法鉴定机构又为何需要申请CNAS实验室认可资质呢?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别判定管理的决定,在第五条从业条件中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别判定业务时要是“有在经营事物的规模内进行司法鉴别判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那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何需要对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这么严厉的要求呢?
那还得回到司法鉴定机构的定位方面: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和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做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或是说,司法鉴定机构的作用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相关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
所以,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专业鉴别和判断的质量,直接影响或是决定案件的审理和走向。
这也是为什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规范管理司法鉴定机构的缘由。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我们大家可以看出:通过CNAS实验室认可可以证明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的专业性与规范性。
a) 每个分领域应参加能力验证,能力验证项目应覆盖关键技术能力,并在2年内获得满意结果;
c) 最近一次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或有问题,且未进行相对有效整改的鉴别判定项目,不予受理;
d) 某些特定项目未能在2年内获得能力验证满意结果时,应与已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PTP)或在其认可范围内按PTP程序运行的鉴定机构进行实验室间比对,并提供比对结果一致证明材料。
c) 鉴定机构仪器配置应满足CNAS-AL14《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仪器配置要求》和申请认可鉴别判定的方法/标准要求;
d) 对于不开展职称评审的政府部门所属鉴定机构,取得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鉴定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历后从事鉴定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历后从事鉴定工作1年以上可视为满足中级职称条件要求;取得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鉴定工作10年以上、或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历后从事鉴定工作6年以上、或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历后从事鉴定工作2年以上可视为满足高级职称条件要求。
a) 对近2年内无鉴定经历的项目不予受理;对近2年内鉴定经历少于10次的项目,鉴定机构应提交该项目的能力验证满意结果或与3家以上(不含申请机构自身)已认可实验室的实验室间比对结果一致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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