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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时间: 2024-12-09 18:21:52 |   作者: 媒体关注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车辆原则上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每3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13条送修理厂的车辆,要坚持厉行节约,修旧利废,以修复为主,换件为主的原则。

  第14条接到车辆需维修信息后,根据车辆状况、维修项目,统筹安排车辆修理。对进修的车辆,根据维修规范和维修项目对车辆做必要的检查,判断故障原因和决定维修手段。

  第15条对于比较大部件的维修或零件更换,应严格按照维修规范,先上报后更换的原则做维修配件安装。

  三、车辆维修费用审核、报销方式按照花山区财政局财务制度执行,要求严控所有车辆的年维修总费用。未经申请而私自维修的车辆,一律不予报销;车辆所更换的零部件与技术档案不符合的,将不予报销,并按照中心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维护保养不力、驾驶操作不当造成主要零部件的非正常损坏,由驾驶员承担相关维修费用,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在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报销时,后勤专责要认真核对经车队长核签的《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与维修清单上的维修与保养项目。核对没有错误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六)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车队长查验并登记保管。属大修的,还需车队长签字。

  第十条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确定的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

  5、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和竣工出厂合格证。

  为确保公车服务中心公务用车能够安全、正常的运行,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实现“勤俭节约、安全守纪、保障有力”的目标,现制定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如下:

  1、当驾驶员发现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向车管人员反映故障情况,并及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

  2、维修申请单上需填写维修所需时间、损伤的部位、更换零件、维修金额等,如不清楚情况时,应立即到指定修车厂进行询问,以便填写申请单,申请单上需要由车管人员、车管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及主管局长签批。

  第十七条车辆加油卡管理实行“总卡统管、一车一卡、现场签字”原则。非特殊情况,严禁未通过油卡直接为车辆加油。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相对固定到班子成员,科室工作用车随对应的分管领导,特殊情况用车由后勤调配。因工作需要交换用车的,须在后勤登记备案,原则上由固定到该车辆的专职驾驶员驾驶,其费用与里程登记在用车领导名下。

  4.如车辆遇意外情况在路途行驶中抛锚,必须第一时间赶往进行抢修处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延误公司服务效益。

  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常规使用的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与保养。定点厂家从采购的厂家中择优选定两家。

  5、修车费用每两个月结算一次,结算时由驾驶员、车管员及车管负责人共同前往结算,报销时维修申请单及签字后的修车费用清单应附在发票后报销。

  1.维修部门是车辆后勤保障的主要工作项目,我们不但要狠抓维修质量,更必须严格管控各项维修费用,必然监督车辆日常维护是保障车辆良好技术性能的根本措施,按时进行检查保养车辆是为保证车辆维持最佳技术状态,加强车辆维修质量,减少车辆“罢工”事件,是提升工作效率及降低维修费用的基本手段。

  第4条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须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

  第5条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全方位检查、发动,察觉缺陷后应立即上报车队主管,并进行维修。

  第6条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向车队主管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队主管审核预算费用后,属于1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经车队主管同意后才可以进行维修;10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须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1000元以上维修项的报请公司领导批准修理。

  第22条本规定经公司领导办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议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23条公司原有制度与本规定发生冲突时,自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确保车辆维修保养的及时、经济、可靠,制定本制度。

  3、修车申请得到批准后,驾驶员应会同车管人员到指定车辆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驾驶员不得私自维修。车辆在维修时发现新的问题,需要更换新的零件及增加费用时,应立即向办公室负责人反映,并汇报主管领导,得到批准后方可修车。

  4、修车完毕后,修车厂应出示修车费用清单,驾驶员和车管员认可后签字,以便日后结算。若驾驶员私自修理,没有车管员的认可签字,日后不予报销。驾驶员应将更换掉的旧零件收回,交到办公室。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并签署意见;

  (三)后勤专责会同车队长一道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询价,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厂家与维修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

  (四)经车辆使用领导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询价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总经理审批。

  (四)车辆需要维修与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

  (二)对需要维修与保养的车辆,从技术上对维修与保养项目把关,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

  (三)负责与组织大修车辆的出厂验收(大修指单次维修与保养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与保养)。

  2.加强维修人员作息时间安排,合理分配工作值班制度,对晚间“归来”的自备车辆一一进行技术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做到及时排除,保证车辆出勤率。

  3.继续坚持分组分量制,将工作任务合理规划,分配至各组工作人员,在维修质量方面务必监督把好质量关,严格杜绝因工作的疏忽导致无谓的返修事件发生,将维修质量与返修率做出评比并落实到每一位工作人员,适当做出奖惩制度,以评比数据公布示范去提高维修质量。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19条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时,200元以下修理项目时,须电线元以上由车队主管报请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20条车辆在路途中需做维修时,司机也必须带回替换下的废旧零部件,经车队主管进行核查后,才可以进行报销。

  第21条驾驶员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辆与轮胎损坏的,由其本人承担费用总价的20%。

  一、中心综合部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维修保养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的各种证书、保险资料和维修记录档案等内容。把车辆每次维修保养的详细记录存档,作为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的重要参考。

  二、中心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当车辆需要维修时,由车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项目审批单》,报中心综合部审核,经中心主任和车辆维保负责人审核并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车辆维修时,驾驶员和平台维保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检查维修内容和换件情况,严禁弄虚作假。维修完毕后,要认真检查和试车,合格后,方可在维修厂的修车单上签字确认,并在车辆管理档案中详细记录每次维修情况。

  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3、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前台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

  第八条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进行。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做维修与保养。

  第7条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8条公司的公务用车及特种车辆做维修时,必须由车辆主管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报部门经理批准,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9条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需要加强监督,发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上报车队主管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16条在日常维修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时,给予报销;多余部分不予报销。

  第17条车辆送修理厂修理及车辆的大修、中修费用由指定修理厂点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

  第18条车辆修理的费用不允许超出审批的金额,修车完毕后司机或具体承办人应将废旧零部件交车队主管审查,车队主管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10条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车队主管统一安排,确因真实的情况有必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必须上报公司领导,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第11条车辆完成中修、大修后,司机或车队主管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五、车辆在出车途中发生故障,需回中心或者当场进行车辆维修的,要先报告中心主任和维保负责人批准,所更换的零部件应当随车带回,维修票据要经过用车单位人员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六、车辆保养管理。驾驶员应严格按照车辆保养要求,定期对车辆来维护保养,杜绝车辆超时保养。为保证出车服务质量,必须做到每一次出车前对车辆进行一次内外清洁,出车任务保障完毕,返回到中心停车场后,对车辆做全面检查,做到停放整齐、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确保公务车辆始终处在良好的运作时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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