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州市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为了规范和明确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流程,常州市制定了详细的认定程序和标准。这一流程旨在确保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公正、透明、高效,同时帮企业了解申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顺利通过认定。以下是关于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的详细介绍,以指导企业顺利完成申报工作,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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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规模以上工业公司法人单位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和规模以上工业公司法人单位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盖公章)。
7、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最重要的包含: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硕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标准、研发平台、实验室、科技奖等方面的内容(详见当年申报通知)。
1、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公司制作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根据会计“总利润”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
3、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证明材料: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格或专项审计报告等。
4、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施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证明材料: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格及仪器设施明细表等。
5、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的人员。证明材料: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单。
6、企业从业人员数:指报告年度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别的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7、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部、省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部、省专项津贴的专家数。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333工程”和“双创计划”等。拥有博士学位的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不再统计博士人数。证明材料:专家资格证书,企业年末在岗人员证明。
8、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当作博士进行统计。证明材料:博士学位证书,其中国(境)外的博士学位证书还需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企业年末在岗人员证明。
9、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聘专家人月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证明材料:外聘专家人月数汇总表。
10、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接着来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证明材料: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格。
10.1、研发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数:指研发周期不少于36个月的研发项目数。证明材料:项目清单。
11、新产品营销售卖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出售的收益。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证明材料: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格。
12、新产品营销售卖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13、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证明材料:授权专利证书号清单、专利证书复印件。
13.1、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证明材料:授权专利证书号清单。
14、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作为第一申请人向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的件数。证明材料:受理专利证书号清单、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14.1、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作为第一申请人向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的件数。证明材料:受理专利证书号清单。
15、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的数量。证明材料:正式对外发布的有关标准文本主要页面复印件。
16、国家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相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证明材料: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17、省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江苏省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证明材料:省级行政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18、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验测试的机构数: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或国际组织、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的实验室、检验测试机构数。证明材料:证书和有关行政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19、获国家科技奖励项目数:指企业获得的由国务院设立并颁发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总数。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
20、获江苏省科技奖励项目数:指企业获得的由江苏省政府设立并颁发的“江苏省科技奖”的项目总数。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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