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体育局直属单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体育局直属单位维修改造及设备器材采购管理办法》(常体发〔2015〕4号)停止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局直属单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专业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局年度维修改造计划及年度预算保障的局直属单位维修、装修、改造等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各直属单位要在本单位的年度预算中,统筹日常维护、零星维修、小额零星采购等资金安排,并自主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体育产业处是局系统维修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共同做好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维修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推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第六条维修改造项目应坚持质量第一、经济适用、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率。
第八条各直属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下一年度维修改造项目申请,包括维修改造的原因、内容及资金预算等。逾期未报送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九条市体育局接到直属单位申请后,相关业务处室从改造的必要性等方面出发,对单位提出的申请项目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体育产业处会同各业务处室进行现场查勘,对维修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申请的预算进行审核,形成实施办法、预算方案等综合维修改造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条市体育局根据直属单位维修改造项目的内容和资金总量等情况,统筹审批立项工作,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体育产业处根据年度实施计划,下达维修改造任务单,委托代建单位或由各直属单位组织实施。各单位在具体实施中一定要按照任务单内容开展维修改造工作,原则上不可以调整、改变项目内容或增减工程量。如遇重大情况必须调整的,需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要求及时组织施工图设计、预算及标书编制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范推进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维修改造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一定要按照政府采购流程组织实施,自行采购项目按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维修改造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要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不得自行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体育产业处会同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单位,共同履行有关项目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把好施工材料关、施工质量关,按计划控制好施工进度和维修改造成本。
第十五条维修改造项目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组织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供完整的决算资料,报送造价审计单位依法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依据工程进度拨付维修改造项目相应款项。
第十八条体育产业处根据各单位维修改造项目情况做好资金拨付、结算工作。其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100%采购金额全额拨付,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预先拨付80%经费,维修改造项目结束后,以最终审定价格结算。最终审定价格在年度预算范围内的,体育产业处拨付相应尾款;最终审定价格超出年度预算的,体育产业处按年度预算拨付尾款,超支部分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局机关纪委会同体育产业处、相关业务处室,全程监督直属单位维修改造项目的规范实施。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维修改造项目,市体育局将暂缓安排年度计划和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项目招标实行审核备案管理,直属单位在招标工作结束后须将以下资料报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维修改造项目完工后,直属单位要严格按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后完整的项目档案,根据局办公室、体育产业处等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建设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体育局直属单位维修改造及设备器材采购管理办法》(常体发〔2015〕4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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