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开业条件》、《济南市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加价率、质量保证期备案公示管理办法》、《济南汽车故障救援网络管理工作规范》、《济南市汽车维修行业统计管理工作规范》等四个规范性文件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资质认证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业务条例》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本开业条件。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企业应符合本开业条件。本开业条件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所进行的维护和修理的作业活动,不包括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护与修理作业。第三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企业,一定要具有《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l—2004)所规定的整车一类大型货车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第四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厂房、设备设施条件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作业厂区不可以设置在居民区、商业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作业厂房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2.厂房内应安装强制性通风装置。通风设备应具有防爆性能,安装通风设备的数量、种类、效能、位置应与厂房现状相适应,厂房不得有形成易燃、易爆气体积聚的死角。3.厂房及相连的室外工作区域,应无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建筑和设施。厂房与相连的室外工作区域内的地面不可以设置连通的排污道。厂房内不得设有地下室(不含维修作业地沟设施)。4.作业场所应按照车载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5.作业厂区应设置专用的停车场地。铺设地面应采用不能发生火花的材料,地坪应坚实、平整;区域界定清楚;其周围不得有火源和可燃物;有明显的指示和禁止标志,指示标志醒目;其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不得与其它车辆混停。6.安装使用用电设备应具备防爆性能。设备周围不可以设置、堆放其他物品。7.依照国家规定技术标准配备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可靠有效的专用维修设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8.改造、变更维修作业场地、设施,应重新办理资质认定手续。二、机构人员条件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和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2.应配备专职的待修车辆所载物质前置检测工作员,专职检测工作员应熟练掌握车辆所载物质检测知识。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作业的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持证上岗,并熟悉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能和防爆、防火、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蚀的相关安全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危险货物安全事故处置技能和自救知识。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熟悉掌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法律和法规和技术标准。三、安全制度条件1.应配备与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文件与技术资料。2.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最重要的包含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制度、待修车辆所载物质检查确认管理制度、动用明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等。3.应建立健全各类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作业工作流程。4.应建立与维修经营事物的规模相适应的各类警示标牌的购置、安置悬挂管理制度。5.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与定期演练制度。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机构、指挥系统、责任分工、监测与预警、救援措施、救援物资的补给等。6.应建立全套的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记录。第五条本开业条件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该开业条件由济南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7号令)和《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强化社会监督,维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汽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一、备案公示的范围和内容全市所有汽车维修企业均属备案公示范围。备案公示内容最重要的包含:本企业执行的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加价率和维修质量保证期。二、备案公示的方法1.各汽车维修企业按上述备案公示内容,认真填写《济南市汽车维修公示承诺项目报备表》,报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备案。市区(历下、市中、天桥、槐荫)汽车维修企业向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备案,其它县(市)区汽车维修企业,向当地维管所备案。2.汽车维修企业按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要求的格式制作公示牌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三、需要说明的问题1.汽车维修企业对所辖特约维修站在选择执行汽车维修工时定额等内容备案公示时,必须以不同车型独立备案,备案后的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加价率和维修保质期等内容必须严格执行。2.关于工时定额。汽车维修企业可在《山东省汽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生产厂商公布的工时定额和本企业自行制定的工时定额中任选一种。执行汽车生产厂商公布的维修工时定额的,需提供汽车生产厂商的有关文件或注明执行版本年号;执行企业自行制定工时定额的,报送自定工时定额的详细资料。3.关于工时单价。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汽车维修工时单价不再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由各汽车维修企业依据自己的技术力量、装备水平、服务设施和市场供求情况,自定工时单价作为收费标准。4.关于配件进销加价率。对汽车维修过程中所需配件的进销加价率由各汽车维修企业根据本企业的详细情况,参照行业协会推荐的数值自主确定。5.关于维修质量保证期。汽车维修企业备案公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7号令)规定的标准。6.关于备案工时定额中未涉及到的维修项目内容,由承、托修方在车辆维修前双方议定,并在维修合同中载明。本办法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深化汽车维修行业的服务功能,拓展和完善汽车维修企业为社会服务的领域,规范汽车故障救援网络(以下简称救援网络)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根据《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市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为全市救援网络的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救援网络单位的管理工作,县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当地汽车救援网络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加入汽车救援网络的单位应到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1)汽车维修管理机构颁发的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明;(2)场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产权证明及复印件;(3)汽车故障救援车辆设备和设施、车辆设备和设施的产权证明(明细表)及复印件;(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拟聘用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6)各项救援管理规章制度;(7)经营场所平面图。第四条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对备案内容要进行实地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建档。第五条符合备案要求的网络单位要填制《汽车故障救援网络单位备案简表》,与救援管理机构签订《汽车故障救援责任书》。
第六条应配备专用救援车辆和人员,在本单位明显位置悬挂救援网络标识牌,救援车辆应使用统一的救援标志牌,救援人员要统一着装。第七条建立值班制度、安全运行交接班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救援工作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第八条应定期加强对本单位救援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救援人员的工作技能。第九条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合理收取救援费用,落实救援过程三次电话反馈制度。第十条要建立健全紧急救援应急预案,落实好救援网络管理部门在防汛、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中的工作部署。第十一条救援网络单位应做好车辆救援记录,按时填写月报表并向救援管理部门报送。
第十二条负责救援网络的组织管理,完善网络运转机制,合理规划网络布局。第十三条负责解决救援网络运营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处理救援服务纠纷。第十四条负责制定、修订救援网络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第十五条对救援网络单位实施检查或巡查时,应作好巡查记录。第十六条定期召开救援网络单位工作会,加强救援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第十七条对开展救援工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能正常值班、救援迟缓、服务的品质差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救援网络单位资格。
一、统计原则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人员应当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公布统计资料,一定要符合有关程序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二、统计内容(一)各维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济南市汽车维修行业年报表》填报以下内容。1.厂房面积2.流动资金3.固定资产原值、净值4.主要设备(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检测设备)台数5.财会人员数6.检验人员数(总质检员、质检员)7.技术人员数8.修理工人员数9.钣金工人员数10.电工人员数11.漆工人员数12.轮胎工人员数13.维修质量纠纷调解数(二)各维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济南市汽车维修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月报表》填报以下内容:1.营业收入(特约维修站收入)2.总利润3.汽车维修辆次(1)整车修理包括:客车大修、货车大修、轿车大修(2)总成修理包括:发动机总成大修(3)汽车二级维护(4)专项修理4.汽车维修故障救援辆次三、统计及报送要求(一)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统计工作制度,保证统计工作质量。(二)汽车维修企业应当要求统计人员严格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字。无营收的仍需报送报表,确保100%的报送率。(三)《济南市汽车维修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月报表》应于次月10日前报送,《济南市汽车维修行业年报表》应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统计报表必须标明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方式、报送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本规范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