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的第一个任务是保障房子及其设备在正常状态下适用,避免因不合理设施或不正确使用而造成损害。通过维护和修缮,延长房屋及设备的使用的时间,减少自然淘汰,保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维修还负责制定和实施管区内的绿化管理条例,为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一个温馨、优雅的生活环境。
物业维修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并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物业维修进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等市政设施的委托管理,并代收代交有关费用。
物业维修提供公共楼道、楼外道路及公厕的保洁清扫、垃圾清运等常规性服务。还开辟夜间收费停车场、收费农贸市场、旅游服务、养花种苗出售等经营性服务,为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方便,增加收入,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
物业维修基金收费标准如下:公有住房的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与购房者双向筹集,售房单位按照特殊的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住宅物业、居住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物业维修的职责范围有房屋维护与修缮管理、绿化管理、卫生管理、治安管理、车辆交通管理、公用市政设施管理、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管理和多种生活服务等。同时,物业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由售房单位与购房者双向筹集,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