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国务院令第764号,以下简称《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运送法令》作出修正,下调“对从事机动车修理运营事务未按规则进行存案且拒不改正行为的罚款”数额。为执行《决议》要求,交通运送部对《机动车修理办理规则》进行相应修正,下调以上事项罚款数额。依照国家组织改革布置,对部分组织名称进行相应修正。
一是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正为:“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修理办理工作”;删去第三款。
二是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机动车归纳功能查验测验组织”修正为“机动车查验查验测验的组织”。
三是将第四十九条中“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正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是将“路途运送办理组织”“县级以上路途运送办理组织”一致修正为“交通运送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