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建设价格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建设价格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建设价格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
(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方面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示的缴纳工程建设价格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别的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建设价格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新申请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资质的,不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1、申请甲级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